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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CE认证-CE简介  

 

CE认证简介 CE认证项目 CE认证指导 CE认证法规介绍
CE认证相关标准 CE标示主要步骤 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CE标志适用于哪些产品?
可供厂商选择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哪些? 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如何使用CE认证?  

CE认证简介: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CE两字,是从法语“Communate Europpene”缩写而成,是欧洲共同体的意思。欧洲共同体后来演变成了欧洲联盟(简称欧盟)。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CE标志加贴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CE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标示主要步骤

     1.设计产品使符合相关产品安全标准之规定
     2.建立技术资料(tcf) (即为确认该产品已符合ce各相关指令之基本安全要求,而展示的集体资料)
     3.实施品质保证制度
     4.由核可之验证机构执行验证或签署自我宣告符合声明 (某些特定产品须由核可之验证机构认可后方可贴附ce标示)
     5. 贴附ce标示

 

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1、“CE”标志无处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国家生产的)。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贴“CE”标志。

2、“CE”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 ”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3、“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指定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指定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有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C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指定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4、“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

 

CE标志适用于哪些产品?

 

名 称

欧体指令 编 号(带有#的是修正指令)

简单压力容器

87/404/EEC,#90/488/EEC,#93/68/EEC

玩具安全

88/378/EEC,#93/68/EEC

营建制品

89/106/EEC ,#93/68/EEC

电磁兼容性产品

89/336/EEC,#92/31/EEC,93/68/EEC

机械

89/332/EEC,#91/368/EEC 93/44/EEC,#93/68/EEC指令新号码98/37/EC

个人保护装备

89/686/EEC,#93/68/EEC,93/95/EEC

非自动衡器

90/384/EEC,#93/68/EEC

主动式植入医疗器具

90/385/EEC,#93/68/EEC

燃烧气体燃料设备

90/396/EEC,#93/68/EEC

电信终端设备

91/263/EEC,#93/68/EEC

热水锅炉器具

92/42/EEC,#93/68/EEC

民用爆炸物

93/15/EEC

医疗装置

93/42/EEC

低压电气产品

73/23/EEC,#93/68/EEC

使用于易爆炸环境下之设备及保护系统

94/9/EC

电讯用卫星地面站

93/97/EEC

乘人用升降梯

95/16/EEC

游乐场设备

94/25/EC

压力装置

97/23/EC

危险物品在道路上运送

94/55/EC,96/86/EC

检验用医疗装置

98/79/EC

 

可供厂商选择的使用CE标志的模式有哪些?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 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 (内部生产控制)

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州标准生产的厂家。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厂家未按欧州标准生产。 2.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 (EC型式评审)

工场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她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Module C (与型式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证十年。

  Module D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 (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 (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 (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 (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其余同Module D+Module E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使用CE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1、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
资料进 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如何使用CE认证?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只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加贴ce 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ce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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